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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激励广大教职工不断进取,开拓创新,进一步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增强办学实力,提高我校的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和学术地位,更好地体现优劳优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在我校教学、科研、管理、学科建设等各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

  第三条 奖励类型及标准

  (一)突出工作奖

1.人才培养工作突出奖

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奖励15万元/篇(其中5万元奖励到指导老师,10万元奖励所在单位);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励5万元/篇(其中2万元奖励到指导老师,3万元奖励所在单位);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获湖北省“优秀博士论文奖”的优秀指导教师,奖励2万元/篇(其中1万元奖励到指导教师,1万元奖励所在单位);指导的硕士论文获湖北省“优秀硕士论文奖”的优秀指导教师,奖励6000元/篇(其中3000元奖励到指导老师,3000元奖励到所在单位),指导的学士学位论文获湖北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奖”的优秀指导教师,奖励1000元/篇。

在教育部主办的全国大学生“五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大赛、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中,指导学生获得全国特等奖的指导教师,奖励2万元/项;指导学生获得全国一等奖的指导教师,奖励1万元/项;指导学生获得全国二等奖的指导教师,奖励5000元/项指导学生获得全国等奖的指导教师,奖励3000元/项。

2. 高级别科研项目奖

科研项目必须是我校作为牵头(负责)单位获得,经费是指实际进入我校帐号并按规定提取管理费的科研项目经费。

文科:

项目类别

奖励标准(万元/项)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

20

中央其他部委常设的人文社科重大研究项目(通过竞争招标获得,经费60万元以上)

10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5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青年、后期资助、成果文库、中华外译)项目及其他常设项目

3

教育部人文社科各类项目(经费8万元以上)

1

其它大型纵向科研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15万元≤立项经费<20万元

1

20万元≤立项经费<100万元

2(每10万增加0.5万)

100万元≤立项经费<200万元

10(每20万增加0.5万)

200万元≤立项经费<500万元

20(每50万增加1万)

500万元≤立项经费

50

理科:

项目类别

奖励标准(万元/项)

我校教师以首席科学家(专家、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获得的973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1000万元及以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项目

50

我校以牵头(负责)单位获得上栏列举的各类项目由主管部门按规定下设的课题(不含课题下设的各级各类课题)以及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合作项目、教育部创新研究团队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经费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

30

经费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20

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且经费理(工)科100万元及以上

5

经费在80万元及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面上项目

3

青年科学基金

2

科研项目奖励津贴分两次发放: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下达,且第一批经费到校后,学校发放奖励津贴的50%(立项奖励);项目经费全部到校且结题验收合格后,发放奖励津贴的50%(结题奖励),若鉴定结论为优秀,再追加发放奖励津贴的10%(优秀奖励)。如项目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如期完成或结题(以项目下达单位的限期为准),则取消结题奖励,并要求将立项奖励返还学校。

(二)突出成果奖

1、教学类

类别

奖励标准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按照奖励100%计算,第二获奖单位按照50%计算)

特等奖

100万

一等奖

30万

二等奖

10万

省级教学成果奖(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按照奖励100%计算,第二获奖单位按照50%计算)

特等奖

10万

一等奖

5万

二等奖

2万

三等奖

1万

国家级教师教学竞赛

一等奖

按1:2配套

二等奖

按1:1配套

三等奖

按1:1配套

省级教师教学竞赛

一等奖

按1:1配套

二等奖

按1:1配套

三等奖

按1:1配套

教学工作优秀奖

一等奖

3000

二等奖

2000

三等奖

1000

教师教学竞赛奖(二年一次)

一等奖

6000

二等奖

4000

三等奖

2000

教学设计(微课教学)一等奖

1500

教学设计(微课教学)二等奖

1000

教学设计(微课教学)三等奖

500

校级教学成果奖(四年一次)

特等奖

8000

一等奖

6000

二等奖

4000

三等奖

2000

2、科研类成果

(1)文科

类别

奖励标准

国家级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按照奖励的100%计算,第二获奖单位按照50%计算。奖励标准以著作奖为参照,论文奖、研究报告奖的标准按著作奖的60%计算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一等奖

30万元

二等奖

10万元

三等奖

5万元

部级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按照奖励的100%计算,第二获奖单位按照50%计算。奖励标准以著作奖为参照,论文奖、研究报告奖的标准按著作奖的60%计算

部委常设的竞争性科研成果奖,证书有国徽章

一等奖

5万元

二等奖

3万元

三等奖

1万元

省级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按照奖励的100%计算,第二获奖单位按照50%计算。奖励标准以著作奖为参照,论文奖、研究报告奖的标准按著作奖的60%计算

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5万元

二等奖

3万元

三等奖

1万元

武汉市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1万元

《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

5元/篇

SSCI收录

A区(各研究领域排名第一的期刊)

2万元/篇

B区(除A区之外的, 影响因子在各研究领域前50%的期刊)

8000元/篇

C区(影响因子在各研究领域51%—70%的期刊)

5000元/篇

D区(影响因子在各研究领域70%之后的期刊)

3000元/篇

AHCI发表(校内期刊发表论文三年之内最多奖励1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文科24种权威刊物

8000元/篇

列入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系列的CSSCI期刊等200种(校内期刊发表论文三年之内最多奖励1篇)(具体期刊由科研部认定)、《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

3000元/篇

高水平学术著作奖(评奖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采用(不含观点摘登)

5000元/篇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建议》采用(不含观点摘登)

3000元/篇

研究咨询报告

国家级

有国家领导人批示原件或复印件的(对成果有实质性评价、我校为第一呈报单位)。

5000元/篇

省(部)级

1.国家部委或省、直辖市、自治区领导人批示原件或复印件的(对成果有实质性评价、我校为第一呈报单位);

2.国家部委采纳,且该部委办公厅出具证明的;

3.省委、省政府采纳,且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出具证明的;

4.获得湖北省发展报告奖、优秀调研奖等省级咨询报告类奖励的(有国徽章或省委公章,且不与第一条、第三条重复奖励)。

3000元/篇

国家部委下设司、局级

国家部委下设司、局采纳,且该司、局出具证明的。

1000元/篇

注:24种文科权威期刊:《哲学研究》、《经济研究》、《中国法学》、《政治学研究》、《文学评论》、《文艺研究》、《社会学研究》、《历史研究》、《中国语文》、《中国图书馆学报》、《世界宗教研究》、《民族研究》、《教育研究》、《心理学报》、《新闻与传播研究》、《求是》、《管理世界》、《体育科学》、《马克思主义研究》、《外国文学评论》、《世界历史》、《外语教学与研究》、《中国音乐学》、《美术研究》。

  (2)理科

类别

奖励标准

我校以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最高科学技术奖

1000万元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特等奖

500万元

一等奖

200万元

二等奖

100万元

我校以第二完成单位(第二完成人)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一等、二等奖)

按我校获得奖金1:1配套

我校以第三及以上完成单位(第三及以上完成人)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一等、二等奖)

按我校获得奖金1:0.5配套

我校以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科学技术奖励(含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特等、一等奖)

按省部标准1:2配套

我校以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科学技术奖励(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二等、三等奖)

按省部标准1:1配套

我校以第二完成单位(第二完成人)获省部科学技术奖励(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

按我校获得奖金1:0.5配套

《Nature》、《Science》、《Cell》

20万元/篇

《Nature》、《Science》、《Cell》子刊

影响因子20以上

10万元/篇

影响因子10-20

5万元/篇

SCI收录期刊

A区

10000元/篇

B区

5000元/篇

C区

3000元/篇

学校认定的30种自然科学权威期刊(具体期刊由科研部认定)

3000元/篇

《教育部科技委专家建议》采用(不含观点摘登)

3000元/篇

EI收录期刊

A类

3000元/篇

专利及鉴定成果奖励

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

6000元/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000元/项

实用新型、省部级以上鉴定成果

2000元/项

外观设计专利

1000元/项

备注:

① SCI收录期刊根据其影响因子在各自学科领域中大小顺序,前10%为A类,后50%为C类,其它为B类。

② EI收录期刊A类为:期刊类,不含会议类  其余为B类,不予奖励。

③ 专利及鉴定成果奖励是指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

3.突出建设成果奖

(1)学科建设突出成果奖

类别

奖励标准

新增国家重点一级学科

100万元/个

新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10万元/个

新增省级重点、优势、特色等学科

20万元/个

新增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10万元/个

(2)教学团队奖

类别

奖励标准

新增国家级教学团队

10万元/个

新增省级教学团队

5万元/个

(3)科研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及教学实验室建设突出成果奖

类别

奖励标准

新建成国家实验室

500万元/个

新建成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

200万元/个

新建成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

50万元/个

新建成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

30万元/个

新建成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0万元/个

新建成其他省部级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

5万元/个

新建成国家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

200万元/个

新建成省部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

20万元/个

获批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15万元/个

获批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

5万元/个

(4)本科专业与课程建设突出成果奖

类别

奖励标准

新增国家级立项建设专业及试点学院

15万元/项

新增国家级立项建设课程

10万元/项

入选全国普通高校精品教材

2万元/部

列入国家规划教材出版计划的课程教材

0.5万元/部

新增省级立项建设专业及试点学院

10万元/项

新增省级立项建设课程

3万元/项

新增国家级立项建设网络课程

8万元/项

注:以上突出建设成果验收鉴定结论为优秀,再追加发放奖励津贴的20%。

(三)荣誉奖

获奖级别

奖励标准

(元/项)

国家级劳模或先进工作者

20000元

省部级(含武汉市)

劳模

10000元

先进个人、先进单位

3000元

国家教学名师

20000元

省级教学名师

10000元

桂苑名师

10000元

厅、司、局级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青年五四奖章

2000元

民主党派

国家级

3000元

省部级

1500元

校级“三育人”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桂子山优秀教师”

2000元

年度履职考核优秀者

1500元

音体美竞赛奖励

全国舞蹈大赛(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宣部)、CCTV青年歌手大奖赛(中央电视台、文化部)、全国声乐比赛(文化部)、教育部音乐教师五项全能比赛韬奋新闻奖,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

全国美术作品展(五年一次)金奖10万元,银奖5万元,铜奖2万元,优秀奖1万元,入选奖2000元

全国各类制度性双年展(中国美协)优秀奖5000元,入选奖2000元

代表国家参加国际体育比赛获一等奖奖10万元,二等奖奖5万元三等奖奖2万元,优胜奖奖5000元

注:获厅局级以上部门奖励的必须是政府部门或党委颁发的奖励,且证书加盖国徽或党徽或行政章。

第四条 奖励津贴发放程序

  (一)各二级单位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所在单位上年度(以获奖文件、证书等材料的时间为准)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或个人名单及有关证明材料分别报送有关职能部门:

  1.教学类报送教务处;

2.科研类报送科研部,其中科研项目经费到帐情况须财务处审核

  3.管理类报送人事处;

(二)各职能部门认真审核汇总奖励事项后,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并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将汇总后的奖励材料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报学校审批后由财务处发放奖励津贴。

第五条 相关规定

(一)《Nature》、《Science》、《Cell》及其子刊论文必须是以华中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时无其它通讯作者单位。SCI、SSCI、AHCI、EI发表或收录期刊论文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或中国科学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检索目录为准。

  (二)同一成果、荣誉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同一成果、荣誉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奖励或荣誉,按级别最高的一次发放奖励津贴。同一论文被不同系统收录,按系统最高的标准发放奖励津贴。

(三)若获得奖励的集体、个人存在学术行为不端,或获得奖励的学术成果存在弄虚作假、剽窃等问题,则不予奖励,已享受奖励的必须返还学校。

第六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奖励办法,经费由单位自行承担。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华中师范大学在岗教职工校内津贴分配办法(试行)》华师行字〔2005〕121号中关于教学、科研奖励分配办法即行废止,关于各类高层次人才和平台的补贴按《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华师党政字〔2013〕5号)执行。

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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